《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0-06-12 浏览 1783

2020年2月26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41号),现就相关内容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抓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地”重要指示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20〕5号)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41号)。

二、政策的目标任务有哪些?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效应,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此次出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方面扩大了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另一方面精准落实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

四、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3.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二)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亏损;

2.上一年度企业有未执行完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或者本年度企业有新签订的合同(或产品买卖协议);

3.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具体办理程序由经办单位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稳岗返还政策的审核认定程序有哪些?

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工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或联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六、疫情期间采用那些方法优化经办流程?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社部门创新工作方式、简化工作流程,利用大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主动通过微信、QQ、电话和短信等方式推送相关信息,提供企业网上办理、邮箱办理、延期办理、电话传真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减少企业“来回跑”“多次跑”。同时,取消原来办理需提供的花名册、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暂缓申报企业历史欠费的核定及缴纳。

七、政策执行期间发挥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政策执行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以“不见面”服务方式,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加力加速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地见效。截至今年2月底全省共向符合条件的2479户企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1.67亿元,惠及职工16.97万人。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定器”“强心针”作用,助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脱困发展,有力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厅失业保险处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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